吉林化工学院 -- 招生简章

吉林化工学院招生章程

类型:普通高考 时间:2011/4/15 14:23:00

  • 第一章 总则

   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高考招生工作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和《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》(教学[2010]1号)等教育部有关规定,遵循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特制定本章程。
    第二条 吉林化工学院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的,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。
    第三条 学校办学层次:本科。
    第四条 学校地址: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承德街45号。
    我校现有校区一个,位于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承德街45号。

    第二章 招生计划

    第五条 我校共有本科专业36个,专科(高职)专业0个。2010年招生的本科专业36个,专科(高职)专业0个。
    第六条 2010年我校计划招生3289人,其中本科3289人,专科(高职)0人,少数民族预科班0人。
    第七条 在有关省(区、市)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,详见各省(区、市)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。

    第三章 招生说明

    第八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
    除外语等特殊专业限定语种外,其他专业一律不限语种。
    第九条 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
    录取不限定男女比例。
    第十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的要求
    对患有精神类疾病和正患有传染疾病的考生,一般暂缓录取,待调查清楚后另行决定。
    第十一条 录取规则
    本着公平、公正、公开的录取原则录取考生,基本程序是:
    一、按专业准确核实我院在各省的招生计划,如有误差,及时与教育厅及各省招办联系,申请更正。
    二、确定调档比例:
    根据我院文、理科的招生计划与录取线上报考我院考生数比例,在报考志愿充足的前提下,调档比例一般按招生计划的110%,并上载到各省招办投档处调档。
    三、阅档
    1、阅查考生电子档案材料
    主要包括登记表,体检表、高考的成绩信息表等。以上材料如有遗漏,需由各省招办补充,否则不予录取。
    2、应注意的几个问题:
    (1)政审:档案中有明显记载其品行不端的考生不予录取;评语含混不清的,可向省招办提出疑问,并进行调查,视情况而定。
    (2)体检:按照国家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》执行。
    (3)录取:按招生来源计划所列的专业顺序,将考生档案按其所报专业志愿分类排列,再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次录取,并注意有关照顾考生的信息。
    四、拟定录取名单:
    1、依据国家、各省及学院的有关规定,参照考生的专业志愿以及阅档记录的有关情况,将不符合条件、规定的考生档案列为预退档案,并在阅档单上加以注明。
    2、对符合条件的考生,参考其有关照顾条件、相关科目分数,按其成绩高低进行排序。
    3、专业划分
    一志愿生源充足的专业,按一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选录取;一志愿生源不足的专业,按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;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专业计划时,从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中根据志愿相近、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调剂。对于非一志愿考生的专业录取,原则上考生分数与一志愿考生分数级差在30分。
    4、依据已做最后调整的有序排列的考生名单,按专业计划依次确定录取名单,额满为止。余者列入预退档案。
    五、退档:
    1、退档理由充分、全面、准确。
    2、退档名单及理由上载各省级招办,经批准后退回考生所在省档案室。
    3、严格按照各省招办规定的退档时间及时退档。
    六、录取审批
    1、上载录取名单,各省招办计划审批组结算退档数,获得批准后,打印录取名单。
    2、审批名册,录取名册分别由学院、各省招办负责同志鉴字后,加盖各省“录取专用章”,学院保留一份存档。
    3、办理新生入学通知书,新生入学通知书填写要认真、准确、加盖有关公章,并及时发出。
    第十二条 联系方式
    学校网址:www.jlict.edu.cn
    通讯地址:吉林省吉林市承德街45号
    联系电话:0432-63083056
    联系人:孙树文

    第四章 学历证书颁发

    第十三条 学生在我院规定年限内,修完教育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内容,德、智、体达到毕业要求,准予毕业,由吉林化工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本科毕业证书。


    第五章 学位授予


    第十四条 吉林化工学院是由国务院授权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,具有工学、理学、经济学、管理学和文学等学士学位授予权。

    第六章 收费标准


    第十五条 住宿费收取标准
    按照吉政办发【2006】31号文件规定,生均建筑面积达到10平方米,每平方米年收费120元;生均建筑面积达到8-10平方米,每平方米年收费110元;生均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,每平方米年收费100元。最高收费不超过1200元。
    第十六条 学费收取标准
    本科专业:油气储运工程专业、应用化学专业、化学专业、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、生物技术专业、应用物理学专业、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、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;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、高分子材料与工程专业、轻化工程专业、材料化学专业、环境工程专业、生物工程专业、环境科学专业、安全工程专业、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专业、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、工业设计专业、工业工程专业、热能与动力工程专业、会计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;制药工程专业、药物制剂专业、给水排水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;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、市场营销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200元;自动化专业、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、电子信息工程专业、测控技术与仪器专业、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、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、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;英语专业、日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600元。

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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